深圳市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发展政策
为积极培育和发展机器人、可穿戴设备、智能装备产业,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和产业竞争优势,根据《深圳市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特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目标与发展重点
(一)贯彻实施深圳市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发展规划,强化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发展企业主体,提升产业发展水平,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完善产业生态环境,构建产业支撑体系,加速产业人才集聚,努力将深圳建设成为国际化的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基地。
(二)重点发展机器人、可穿戴设备、智能装备及其在生产、生活重点领域的应用与服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三)深圳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我市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发展工作,日常协调工作由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四)深圳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规划政策的实施、编制专项资金项目扶持计划、落实项目优惠政策等工作。
三、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五)设立专项资金。自2014年起至2020年,连续7年,市财政每年安排5亿元,设立市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产业核心技术攻关、创新能力提升、产业链关键环节培育和引进、重点企业发展、产业化项目建设等。
加大市科技研发资金、民营与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会展资金、拓展海外市场资金以及知识产权、标准化战略发展等专项资金对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的支持力度。
(六)专项资金建立无偿资助与有偿资助相结合、事前资助与事后资助相结合、财政引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市场化投入机制,形成直接补贴、贷款贴息、股权投资、风险补偿等多元化扶持方式。
四、大力促进自主创新
(七)促进创新能力提升。增强原始创新能力,鼓励组建一批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创新载体,专项资金主要采取直接补贴的方式予以支持。
在深圳设立符合规定条件的市级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予以最高500万元支持。
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并在深圳实施的,专项资金予以最高1500万元配套支持。
加强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加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力度。对开放式、专业化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予以最高500万元支持。
(八)鼓励技术创新。对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自主创新产品研发项目,通过多元化扶持方式予以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863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及项目并在深圳建设实施的,专项资金予以最高800万元配套支持。
(九)大力推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对掌握核心技术、市场前景良好的产业化项目,通过多元化扶持方式予以支持,专项资金予以最高500万元配套支持。鼓励优势企业积极承担国家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予以最高1500万元配套支持。
(十)积极推进重大应用示范工程。支持优势企业在智能家居、智能物流、智能交通、智能医疗等领域开展应用服务,对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首台(套)重大应用示范工程项目,专项资金适当加大支持力度。
(十一)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加大对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扶持力度,支持专利池建设、专利申报、基础性专利研究与分析、专利预警报告发布等,支持企事业单位申报国内外发明专利。设立行业性维权援助工作站,营造良性的市场竞争环境。
(十二)实施标准化战略。市标准化专项资金加大对产业标准化活动的扶持力度,支持推动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积极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建立研发与标准化同步机制、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业标准及技术标准。
五、培育发展企业主体
(十三)培育和引进一批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企业。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重点企业纳入全市大企业直通车服务体系。
支持跨国企业、大型企业集团在我市设立总部,市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项目,市民营与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予以支持。
(十四)实施品牌带动战略。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品牌培育项目扶持计划,对自主品牌企业的品牌宣传、推广,专项资金予以支持。支持品牌产品在境外的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促进品牌产品跨国经营与国际化发展。
(十五)对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企业申请权威国际认证,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十六)促进企业技术改造。鼓励企业在生产经营环节广泛应用智能技术、工艺及产品,提高绿色化及自动化水平,专项资金予以支持,推动优势传统行业智能化发展。
六、积极规划建设重大项目
(十七)经联席会议审定,对投资额超过2亿元的产业项目,优先列入市重大项目计划,享受“绿色通道”待遇,优先保障项目用地需求。
(十八)在产业重点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积极规划布局一批重大项目,对属于产业发展重点领域且为产业链缺失环节的重点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可适当加大支持力度。
七、加强产业空间保障
(十九)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用房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规划。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企业入驻创新型产业用房,并予以租金减免支持。
(二十)加快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基地和产业集聚区建设,鼓励各区(新区)和企业通过城市更新、村集体闲置用地等多种途径建设产业研发总部基地、生产基地、服务基地等特色产业园。
(二十一)鼓励各区(新区)根据产业发展需求,依托本区现有产业基地和集聚区,积极引进产业项目。支持建设研发、检验检测、专利、标准和科技文献信息等公共技术支撑平台,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八、引进培养高素质人才队伍
(二十二)吸引高层次人才。加大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领域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引进力度,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鼓励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人才申报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学术研修津贴等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创新人才,根据其贡献程度,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资金予以相应支持。
(二十三)加强人才住房保障。经联席会议审定的龙头企业纳入我市人才安居试点企业名录。按照《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认定的各类人才,优先享受《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十四)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设立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创新基地,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二十五)吸引创业人才和团队。鼓励产业创新人才、创新团队来深圳创业,参加我市举办的全国性创业大赛。专项资金每年安排300万元支持竞赛优胜者在深圳实施竞赛优胜项目或者创办企业,并优先提供创新型产业用房。
(二十六)逐步建立产业人才支撑体系。支持在深院校设立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相关学科,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强化人才培养。搭建公益性的产业专业人才供需平台和专家信息库。
(二十七)加强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支持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中小学与企业联合建立培训中心,加大技能人才培训经费补贴力度,提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质量。加强青少年教育,支持承办国际化机器人比赛。
九、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二十八)鼓励企业、团体、个人依法发起组建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投资基金和机构。加大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的支持力度,吸引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和初创期企业。支持并购或参股国外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企业和研发机构,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二十九)支持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或以知识产权质押作为主要担保方式的组合贷款、信用贷款以及其他非抵押类创新模式贷款,专项资金予以贴息资助。鼓励商业银行开展出口信贷业务。
(三十)支持担保机构加大对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担保支持力度,将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纳入到本市再担保体系给予重点支持,给予再担保风险分担比例最高和再担保费率最低的政策倾斜。
(三十一)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实现转型发展,专项资金对融资费用予以补贴。
(三十二)鼓励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积极支持符合条件企业通过上市、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集合票据等方式融资。
十、创造产业发展良好环境
(三十三)扶持培育应用市场。积极开展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市场推广。
对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产业和服务,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并加大政府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
(三十四)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设备加速折旧、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进口税收优惠、产品出口退税等优惠政策。
(三十五)充分发挥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的平台、窗口作用,加大对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发展环境的宣传推广力度,提升深圳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国际知名度,促进项目、资金、人才聚集深圳。
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低于300万元,用于支持深圳企业参加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领域国内外知名展会,以及在深圳举办高水平的国际性展会。
(三十六)推动产业联盟发展。鼓励企业与高校、研究院所、用户组建产业联盟,提供公共技术研发、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与标准化等服务。
鼓励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产业发展研究、政府决策咨询、人才培养与交流等产业服务工作,专项资金予以一定支持。
(三十七)支持对外合作。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技术研发、产业发展、人才培养等领域开展对外合作,在海外建立研发中心或生产基地。鼓励境外企业和科研机构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鼓励和支持深港共建产业科技创新基地及人才交流平台。
(三十八)本政策专项资金不重复支持已获得市政府投资或其它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同内容项目。
(三十九)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7日